对于同居关系,应该先考虑的是在法律层面是否合法的问题。
同居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与重婚。
对于非婚同居,指双方均为未婚,为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这里又涉及到是否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对于事实婚姻这一概念,均是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非婚同居的情况,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也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这一法律概念,因此在之后的非婚同居情况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这里也会涉及到如果有配偶者是军属的话,就会涉嫌“破坏军婚罪”的刑事犯罪;如果不是军属的话,这个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责任。
对于重婚,就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首先要说明的是同居关系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并不支持同居行为;其次如果该行为在不触犯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就是非婚同居的情况,其单纯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最后要说明的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双方的自觉自愿,并不需要由其他第三方来对此进行确认。
当然,如果非婚同居产生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dandanxi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