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一批重要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医疗、食品、税务、环保等多个领域。其中,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逾六成。
在食品安全监管新规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此外,中国银保监会还给银行保险机构树起了“高压线”,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明确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新增111个药品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持有人质管要求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组织机构人员和质量管理要求,例如,持有人可以依据企业规模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覆盖企业所有产品的放行职责。各质量受权人应当分工明确、不得交叉;质量负责人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重复性风险和新出现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方面,新规更加细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职责。新规还规定,企业应当明确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提出整改措施,并向质量安全负责人报告。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明确追溯制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加强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共10章65条,主要对预备役人员领导管理体制、身份属性和分类,以及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根据国防法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规定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并衔接现役军衔制度,对预备役军衔作出体系设计,理顺预备役部队领导管理和作战指挥关系。
树立银保机构监管“高压线”:禁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精准“高压线”,明确规范银保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比如,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等问题,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额外加重消费者责任等。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等6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14类列入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加强畜牧业绿色发展: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新法修改完善了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包括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新修:完善监督检查等具体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于3月1日起施行。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办法》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新规:应符合规范同时突出服务导向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于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规定》还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
新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明确生产建设单位责任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
《办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建工质检管理办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新规:不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自3月31日起施行,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
新规的一大变化是将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并完善了负面清单。除了法律法规禁止上市融资、境外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企业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明确禁止境外发行上市,新规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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