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确定管辖法院
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需要提交给立案庭哪些证据材料?
(1) 经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2)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关系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等(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或民政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4) 财产清单一份。双方无财产争议的,请在诉讼请求中注明;
(5) 如有子女抚养等其他诉讼请求的,需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诉前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参见《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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