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2015标准条款术语
“客体”是指可感知或想象的认可事物,如:产品、服务、过程、人员、组织、体系、资源等。
“特性”指可区分的特性。特性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特性类别多种多样,如物理的(如:机械的、电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特性)、感官的(如:嗅觉、触觉、视觉、听觉)、行为的(如:礼貌、诚实、正直)、时间的(如:准时性、可靠性、可用性、连续性)、人因工效的(如:生理的体系或有关人身安全的特性)、功能的(如:高铁的最高速度)。
固有特性指某事物本来就有的特性,如:轴的直径、材质、显微组织结构;电器元件的电阻、电感;电动机的额定功率;接通电话的时间等。有的产品只有某一类特性,如有的机械零件只有理化性能,而对于洗衣机来说,它则有功率(物理特性)、噪声(感官特性)、可靠性(时间特性)、轻柔洗/棉毛洗(功能特性)、操作方便性(人因工效特性)等特性。
赋予特性是人为的,在完成产品后所增加的特性,如产品价格、交货期、运输要求和售后服务要求(如保修期)等特性。
不同的产品的固有特性和赋予特性可能不相同。某些产品赋予特性对另一种产品来说可能是固有特性,例如对硬件产品而言交付期及运输方式属赋予特性,而对运输服务来说,就属于固有特性。
要求包括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三类。明示的规范阐明的要求,可统称为明示的规定的要求。通常隐含是组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如购买小汽车用具有安全行驶功能,购买电热水器应安全防漏电。必须履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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