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单位是指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现实中参公单位其实有两种,一种是大家相对比较熟知的事业参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的是全供事业编制,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另外一种,体制内人员也很熟悉的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同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事业参公单位。这类参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纯粹的事业编制,但是行政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与公务员在职务提拔、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管理教育等方面基本一致,与公务员之间可以实现相互转任,不过转任后的编制性质会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完成身份登记。
事业参公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垂管单位,比如地市一级的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等单位都是这种上级垂直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等分别由上一级统管。再有一种是正常的事业参公单位。比如地市一级的供销社、机关事务中心、市委党校、市委接待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人社局下属的工考办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卫健委下属的疾控中心、财政局下属的国库支付中心。除此之外,还有目前正在改革当中的五大领域执法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都是事业参公单位。
2.行政参公单位。行政类参公的单位也是行政机关,这类单位主要是群团部门机关,因为职能性质原因,群团部门机关人员在《公务员法》中无法直接定义,但又不便将其当做事业人员来对待,故将其列入参公管理,但是人员编制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这部分单位主要有团委、工会、妇联、科协、残联、侨联、文联、工商联(《公务员范围规定》对此有专门明确)等。
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不同于事业参公的事业编制。在编办的编制管理中心,事业参公的编制由事业编制科室管理,而行政参公单位的编制归口行政编制部门管理。行政参公单位人员在与其他行政机关转任时,编制不发生变化,通常不用在公务员局重新完成登记。
事业参公中的一级参公单位不是很多,更多的是二级参公单位,也即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参公单位比较多。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范围规定》,事业参公和行政参公人员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真正的公务员,但这丝毫不影响其各方面权益,毕竟社会招录、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与公务员并无二致,相互之间转任,没有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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