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应该有资格来问答,因为我目前做的业务大部分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其中财务板块最难的也就是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了。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是重中之重,而对于研究来发费用的归集问题是每个刚接触高新申报企业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化支出或者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指主要是指费用化支出的核算。
研究开发费中费用化支出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与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等费用明细,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需要准确的按照费用的内容归集到相应的费用明细中。那么如何准取的归集到相应的研发费用明细中?这就要充分的理解每个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人员人工费,该明细核算的是参与某个研发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社保金额,在该科目下核算要求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参与该项目研究的人员才行,如果某个时间段不参与该项目,那么相应时间的工资和社保就不应该在该研发项目下核算,所以在实务中每一笔的人员人工凭证后都要求后附研发人员工资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聘直接参与项目的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在该项目下核算。
直接投入,该明细指的是在研发活动中企业为该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材料、动力、燃料的投入,或者是购买的用于研究的仪器、研究设备的维修、检测费用等,经营租赁租入用于研发的设备租赁费也是计入直接投入中的,这点很多企业在归集的时候会放在其他费用中核算,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在实务中见过有部分企业会存在直接购买的低值易耗品用于研究活动,而研究费用归集时却没有归集进来,这部分是可以归集到直接投入中来的。
企业购买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在归家研发费用时应该区别对待。在高新认定指导中指出购买的用于研发的仪器可以归集到直接投入中,而在会计处理中要做固定资产入账,这就是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和会计处理口径不同之处,企业可以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的大小来判断是直接归集到直接投入全部费用化还是计入固定资产按照折旧逐步入到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中。
部分企业存在经营租赁研发设备来做研发项目,这部分租赁费需要根据研发周期来计入对应的研发项目中的直接投入中去,而不是入到其他费用中,这点需要注意。
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该明细核算的是妍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这里的仪器设备折旧一般情况下是指研发用的仪器设备,入账时在固定资产核算,呢么需要根据项目来归集折旧费用,还有就是如果存在研发专用的房屋建筑物,那么折旧也要归集到这明细中;由于研发设备设施的改建和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也在本明细核算。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该明细在实务中很少见,所以小编也就不加描述了。
设计费用,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他类型的设计费用不能归集到该明细。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这个明细在归集时要注意高新认定和会计处理的口径差异问题。在会计处理中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入账,而高新研究费用归集按照实际支出的80%计入委托外部研发,这个时候就存在会计中的研发费用和高新研发费用专项中的研发费用不一致。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办理,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也要有所了解。
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也要细心保管,研发费用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二、参考政策(注意规避失效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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