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所侵害的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只要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原则上就属于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包括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于铐拘束他人双手;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对于人生自由的理解,则有可能的自由和现实的自由争议。根据张明楷在书中所举的例子,比如,甲将夜间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可能的自由说,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具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思能力,只要具有这种可能性即可。在此例中,乙任何时候都有醒来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为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无限定说)。
根据现实的自由说,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思或能力的自然人,一时丧失这种意思或能力的人,只有在他们恢复了这种意思或能力后,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限定说)。
实践中,一般采取现实可能说,所限制的自由须是现实的人身自由。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
(3)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4)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行为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通俗的说:除非国家法律规定各类公安、检察院、法院准许的可以暂时或者长时间的拘留、逮捕、判刑以外其余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常见的非法拘禁类型的违法行为分两种,一种是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施行的;常见的就是没有违法事实而强行采取强制措施的拘留、逮捕行为。比如近几年各种新闻热点。千里追捕;再比如动涉嫌杀人后辄坐牢十几年,之后被害人又回来的事情。
另一种是无执法权的自然人实施的非法拘禁。一共有以下几种:
1、常见的各类讨债行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迫还债!
2、传销组织发展成员的,将人骗来以后,严禁出门。
3、邪教传播过程中,强行实施关押等行为。
4、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如父母不同意的亲事,强行将孩子关押起来的行为。
5、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的。
6、还有一种三不管拘禁行为。有人天生精神病,父母无钱医治。不拘禁便会外出破坏、甚至于杀人!
1/2/3点的违法行为不难理解。我们再来讨论下4/5/6的违法行为。
其中以暴力强制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不去法院起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不会被追究责任。
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的,将会被较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所所吸收,按照从一重罪,即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来量刑处罚。
目前看第6种情形是现在的社会三不管地带。因为没有成熟的机制去治疗限制此类人群,只有自己的父母亲人不得已将人关押。很无奈的事情!
综上所述,自由是每一个国家宪法所赋予的最珍贵的权利。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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