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的问题,拿石家庄市来说,具体如下: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1月5日,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本人缴纳
《通知》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
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1%。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断缴期间停止享受待遇
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生育的,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连续缴费满十个月生育的
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办法》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办法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办法,职工生育应在本市市区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职工计划生育相关项目应在本市市区协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具有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应出示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或生育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和相关手续。
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生育证信息不匹配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本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异地生育须先备案才报销
《办法》还规定,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生育证、夫妻双方户口本,于生育前通过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全额垫付的每月10日前申报
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及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继续缴费满十二个月后申请津贴时还应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否则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符合《条例》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用人单位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三)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四)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八)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九)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自然分娩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标准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六)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每例30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配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
报销标准
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办法》相关规定标准的50%。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或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女职工治疗分娩期并发症
女职工治疗分娩期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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