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酒醉后
走入平时常去的咖啡馆歇脚
熟识的店员安排杨先生
进入包房休息后就关店下班
谁料晚上再次开店时
却见杨先生已没了气息
为此,杨先生的家人将咖啡店告上法院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杨先生的家人表示,2021年6月10日早上5时许,杨先生来到该咖啡馆,当时其为醉酒状态,点了威士忌之后,咖啡馆就把他安排在一个包间内,店员结账后便关店下班。当晚8时许,家属接到民警电话,告知杨先生死在了咖啡馆,经法医鉴定为非他杀。
杨先生的家人认为,杨先生才51岁,身体健康,但咖啡馆作为餐饮服务业的服务者,在知道杨先生是醉酒的状态下,仍向他出售酒品,并留下他独自一人呆在密闭的房间内。咖啡馆违法让酒醉的顾客留宿,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或报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咖啡馆对杨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57万余元。
被告咖啡馆辩称,其对杨先生家人陈述的事发时间、地点无异议,但强调杨先生于当天早上5时许至咖啡馆,当时已是醉酒状态,店员仅向他提供了一杯水,当日10时许店员离开时,杨先生还未醒。因为杨先生是熟客,故店员留他在店内睡觉。直至当日下午6时许,店员上班时发现杨先生还未醒,随即报警,后120到场时杨先生已无生命体征。咖啡馆认为,杨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猝死,其体型较胖,可能有自有疾病,死亡与其自身原因有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咖啡馆称当日杨先生并未在其处消费,但杨先生作为该店的熟客,咖啡馆提供的服务符合杨先生的消费期待,目的也是为了稳定客源,因此无论杨先生事发当日是否在咖啡馆消费,均不能免除咖啡馆对杨先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杨先生有多次留宿酒吧的行为,本次亦然,咖啡馆经营者未能妥善处理,将其送医醒酒或联系家属,而是超出经营范围将杨先生留宿,存在过错;同时,咖啡馆工作人员将醉酒的杨先生留在房间内自行离去,疏于帮助照顾,亦存在过错,致杨先生在咖啡馆内猝死而无人救助,咖啡馆过错与杨先生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其仍习惯性放任自己醉酒,且自行前往将打烊的咖啡馆处休息,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咖啡馆的责任。同时,杨先生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各方均无法预见,杨先生当日醉酒也并非在咖啡馆处饮酒所致,故综合考虑本案的经过、死亡原因及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由咖啡馆对杨先生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
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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