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突出强调:“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这是旗帜鲜明地重申“一国”和“两制”的关系,斩钉截铁地表明态度——我们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为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创设的“一国两制”,是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两种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澳门的主权和治权都在中央,其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尊重和维护“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一国”是不可挑战的,而“两制”必须在“一国”之内运行。实行“一国两制”的目的,是要在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同时,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些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一国”的原则性、根本性和“两制”的从属性、派生性。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把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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