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案明纪。近日,虹口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3起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件,并对如何有效加强监管、护航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案例一:马某、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马某,男性,51岁,初中文化程度,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焊工。被告人李某,男性,44岁,初中文化程度,为某油脂有限公司机修员。马某所在的建设公司承接了李某所在油脂公司在本市浦东新区某酯交换热能回收改造项目工程。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李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动火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的情况下,在油酯公司酯交换车间东侧三楼平台电焊动火作业,焊渣溅落在下方途经的两辆挂平板货车上装载的食用油堆垛中,使食用油外包装纸箱发生阴燃,至上述食用油被装卸至一建筑雨棚下后起明火,火势蔓延至装满了食用油的该建筑内部,继而迅速扩大至附近的其他建筑,致该厂区5个仓库及库内存放物品基本烧毁,3个仓库局部受损。事故造成厂区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达人民币2884余万元,其中建筑损失约1713万元,储存货物损失约1171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二:彭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彭某,男性,4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巡视员。被告人张某甲,男性,52岁,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告人张某乙,男性,42岁,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号工。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某甲、安全巡视员彭某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号工张某乙于2016年3月25日,在本市一电梯井内实施筒架提升作业中,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4点平衡吊装,并违反规定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当日16时35分因筒架被卡,起升载荷陡增,致使2根吊索钢丝绳先后断裂,筒架从电梯井内坠落至地面层,在筒架内操作的4名工人随筒架一同坠落后死亡。
这起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移送虹口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被告人王某,男性,39岁,苏州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3月,上海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公司承包相关装饰和安装工程。其中,该文化公司指定苏州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项目的灯具、广告道具等产品的设计、制作、安装等服务。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受广告制作公司指派,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带领工人在项目所在地更换多面体灯组亚克力面板,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和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未排查出灯组内部电线绝缘层被金属自攻螺丝顶破的安全隐患。7月10日,多面体灯组通电后导致整体金属框架及钢索带电,一名工人在电路排查过程中触碰带电钢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过侦查后移送我们检察院审查起诉,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以案明纪
类似的案件还有不少,虹口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规章制度落实不严;劳务关系不清晰、管理责任落实不严;安全检查不到位、整改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经过与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生产单位的讨论研究,虹口区检察院对如何有效加强监管、护航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1、建议企业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事故产生。
2、建议企业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硬件水平,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3、建议企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加大培训教育力度。
4、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力度,帮助生产企业查缺补漏。
5、建议加强监管的持续性和深入度,督促企业积极整改风险隐患。
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是检察工作的目标。虹口区检察院将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从案内向案外延伸,促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进一步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八号检察建议。
记者:张雯珵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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