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必备(背)手册之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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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试用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款,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在试用期内深入了解工作单位的运营情况,人际关系等情况,以免正式入职后再想走就很麻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也是考察一个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内容,人际关系是否处理得体,不会对现有的工作团队产生影响等问题。所以试用期其实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很不错的制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纠纷是由于试用期引起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关于试用期,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来看《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现行有效)的第十九条:

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针对该款项,大多数人都能看出来规定的就是关于试用期的上限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打工人,当你通过面试,准备要签订劳动合同了,那么就要仔细看看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约定了多长时间。根据上述条款,对照你合同签订的年限,很容易就能推算出合法的试用期有多长

这里的“以上”包含本数,而“不满”则不包含本数,下面的表格看起来可能更加直观:

劳动合同期限(X)

试用期(Y)

3个月≤X<1年

Y≤1个月

1年≤X<3年

Y≤2个月

3年≤X或X=无固定期限

Y≤3个月

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一款就是告诉你,试用期过了要么转正,要么走人,如果用人单位还要试用,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搞个所谓的考核、转正考试之类的,如果没有通过也不放你走,就还是用着你,但就是不转正,这类都算作违反本条款的规定。
  

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种情况由于工作时间短暂,约定试用期并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如果有朋友打个暑期工啊或者其他短暂工作的,签了这类合同的,记得仔细看看合同,小心被搞一个试用期合同就被坑了。
 

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种情况一般就是公司只和你签订《试用期合同》,看起来很正式,但是这种合同是当做正式的劳动合同对待的,因为有这项规定,对于劳动者其实还好,因为这个条款就避免劳动者签了这类合同到期后没有任何补偿就可以被用人公司解除,所以这个条款应该由用人单位来看看,不要在工作中刷一些不必要的小心思,害人害己。

其次来看《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现行有效)的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条就很好理解了,就是说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月薪是1万,那么试用期的工资最少8千,但是如果你的合同签订的薪水没那么高,可能需要参考你们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比如广东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11月26日公布的调整提高工资标准,就是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广州的最低工资是2300元/月,还有其他城市的都不再赘述,感兴趣或者有需要可以去官网上自行寻找。

最后,就是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这样的公司,就是有意与劳动者签订长久的劳动合同,然后将试用期拉到顶格,然后在试用期到期之间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用给予劳动者补偿,后来有了这项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了,因为需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这种说明理由也不仅仅是“说明”,肯定需要证据来证明,所以这就大大减少了故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和一些看法,下期再分享一下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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