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1910年10月清政府成立资政院以后,当时的布政使(省长)就起草了一个所得税章程,提交给资政院审议。但是还没有通过审议,清政府就被推翻了。1950年7月,刚成立不久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一直没有实施。我国真正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才得以颁布,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几十年间个人所得税法不断修订完善,时至今日更是日趋完备,个人所得税变革历程时间简表如下:(1)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2)1986年,出台《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3)1986年,出台《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4)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5)1999年,对居民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6)2006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7)2007年,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为5%。(8)2008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上调为2000元。(9)2008年,暂停征收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10)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11)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年6万元(月平均5000元),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如表3-2所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1)2019年1月实发李小姐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则2019年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15000-5000-2000-3000=5000(元),对应税率为3%,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150(元);
(2)2019年2月实发李小姐工资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2019年3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1—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 1—2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850×3%=325.50(元),1月已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则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5.50-150=175.50(元)。
(3)若李小姐3月因个人原因请假导致工资只有2000元,扣除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2019年4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1—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2000)-(5000×3)-(2000+2100+2000)-(3000+3050+3000)=2850(元),对应税率为3%,1—3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50×3%=85.50(元),1—2月已纳个人所得税为325.50元,则截至税款所属期3月,李小姐多缴个人所得税240元,此时暂不办理退税,在次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期办理退税
问题:我这个月税前工资是8361.53,个税是336.15,上个月税前是10196.21,但是个税只有155.89
答案:个税起征点是月5000元,累计年6万元。
解释:产生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个税税率不同,预缴的金额不同。
您只是注明了2个月的工资,那可抵扣额是2*5000=1万元,您2个月的工资10196.21+8361.53=18557.74元,按照税率3%计算,个税应该是155.89+100.85=256.76元,但是和您扣除的个税金额不一致,那就是延伸到另外一个情况,在发放8361.53元工资的当月,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经变成10%。
您可以简单理解,当年工资发放金额不超过6万元的时候,您享受个税起征点12*5000=60000元的免征额,也就是无需预缴个税,个税金额0元;当工资发放金额超过6+3.6=9.6万元以下时,您执行的个税税率3%;当工资发放金额超过6+3.6+……>9.6万元以上时,您执行的个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在详细计算时请考虑)
因您未提供当年工资的总累计金额,暂时只能做个税率变化调整的假设。
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完整的数据进行财务人员的咨询工作,便于税务知识的理解和数据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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