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上的区别:
(1)兼营:购买方可以选择购买销售方经营的其中一项或多项货物、服务,其在不同的销售行为中,应分别核算;
(2)混合销售:要求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有货物和服务。
在解题时特别注意题目中隐含的信息,例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服务,其中的“同时”就可以理解为同一项销售行为。
2.定义上的区别:
(1)混合销售行为(行为上有关联)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从事的主业征税:
①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特殊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兼营行为(行为上无关联)
发生适用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结论:在实务中,如果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在向我们销售商品(尤其是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调试服务,要求对方按照销售货物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我方有利,除非对方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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