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医保的申请流程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病医保新政下的申请流程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宿州为例)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及时支付。
2、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及时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大病医保救助怎么办理
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姬磊介绍,需要大病医保救助的病人,出院时要带着就诊医院开据的出院小结、病例手术记录、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一楼大厅办理。超过5万元的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交由保险公司赔付。经过医疗审核、费用结算、财务支付的流程后,需要15个工作日报销费用会打到本人银行卡上。“如因病情需要办理转院手续去外地就医的,报销的时间会稍微慢些。”
另外,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0月份申报长期慢性病补助,在职人员一年可补助700元诊疗费用,退休职工可补助800元。对于当年审批确认的慢性病职工,一律从次年享受慢性病待遇。有门诊特殊病补助就诊需要的参保人员可以随时来市医保中心一楼大厅办理,根据审批的病种不同所补助的费用不等。
当下,随着全民医保时代的到来,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有所缓解。但是也要看到,一人生病、全家贫困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在一些地方一些家庭,如果有人生了癌症之类的大病,这些人这些家庭首先想到的不是治病,而是患者一死了之不再拖累家庭。实现大病医保全覆盖,这对患大病者及其家庭无疑是一大福音。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年内实现全覆盖,标志着大病医保不再有真空,标志着患大病者都有了希望,标志着患大病首先想到一死了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尽管如此,在推进大病医保全覆盖的进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障碍。其中,至少有三大障碍需要跨越:一是资金筹措压力;二是医疗费用的增长控制;三是患者的过度医疗。
解决资金筹措压力问题,需要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全国各地的基本医保大部分是地市级统筹,甚至是县级统筹。由于大病医保的一次性支付风险很大,县级统筹甚至地市级统筹,完全可能满足不了大病医保的需要。再说,不同的统筹地区,大病医保资金的筹资压力也有差别,比如东部和西部差别很大,这就需要更高层次的统筹。
医疗费用增长,给大病医保基金支出带来压力,适当提高筹资额是需要的。然而,这是否会陷入恶性循环呢?筹资额增加,医疗费用上涨,收支缺口加大,再提高筹资额,费用再上涨。如此一来,不仅加重所有家庭的缴费负担,而且是不可持续的大病医保基金运营模式。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是大病医保全覆盖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实行大病医保,医保报销比例较高,患者对医疗费用会变得不太敏感。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越高。这样一来,是否会助长患者及其家庭盲目选择昂贵的药品和高费用的治疗方案呢?而在现有的医疗体系中,医方没有权力和能力约束患方行为,这就势必造成患方过度医疗。必须设计更为精细化的保险报销规则,才能缓解患方过度医疗这一矛盾。
医疗登记办理所需资料
1、《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
2、《社保卡》/《医保卡》;
3、本人有效证件;
4、代办人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登记。登记后,按规定在选定医院进行所登记项目相关治疗,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补充说明】
1、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
考虑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参保居民已经逐步适应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流程,为避免政策衔接给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造成不便,新修订的《办法》未对原经办流程进行调整,参保居民仍可按原流程申请报销。
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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