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经授权摘录自《中国村落史》,胡彬彬著,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8月。
“村”的出现及其发展
之所以说这一时期是村落发展史上的一个关键点,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一时期的汉语中出现了“村”字。在此之前,有“聚”“里”“格”“庐”这类对聚落形态的称呼,但尚无“村”字。而魏晋南北朝时期,“村”被运用至郊野聚落的命名之中,其后这种称谓再未发生大的变化,并一直延续至今。
现存典籍中,最早出现“村”字的是《三国志》,“村”与“落”连用,共出现了两次。其一,为卷十六《郑浑传》载:“以郡下百姓,苦乏材木,乃课树榆为篱,并益树五果;榆皆成藩,五果丰实。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其二,为卷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载:“北沃沮一名置沟娄,去南沃沮八百余里,其俗南北皆同,与挹娄接。挹娄喜乘船寇钞,北沃沮畏之,夏月恒在山岩深穴中为守备,冬月冰冻,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郑浑传》中的村落位于曹魏某处城外,与今天的村落所处环境相同。而“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的表述,显示出这个村落秩序井然,较为繁荣。《乌丸鲜卑东夷传》中所载的村落位于北沃沮,为东北部的少数民族区域。村落是北沃沮民众冬季的临时居所,其夏季则仍旧生活在“山岩深穴”中,带有原始的游牧部落特征。当然,将北沃沮民族冬季的临时聚居区称为“村落”,是汉人的说法。不过,这两处记载至少说明,在陈寿生活的西晋时期,“村”字逐渐开始被使用,以“村落”命名乡野的民众聚居之所,也在此时肇兴并逐渐盛行。东晋时,村落在文人笔下也时有出现。如陶渊明的诗《归园田居·其一》:“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移居二首·其一》:“昔欲居南村,非为卜其宅。”《搜神后记》卷五:“未至村,日暮。”著名的《桃花源记》描述了一个中国人永恒的精神家园,并明确写道这是一个村落:“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法显的《佛国记》:“从此西南行一由延,到那罗聚落。是舍利弗本生村。舍利弗还,于此村中般泥洹,即此处起塔。”《抱朴子》卷五《茅君》:“此村中诸已死者,谁可起之?”诸如此类,虽然不是特别多,但也不少见。这一时期的汉译佛经中,也出现了很多“村”字。姚秦的鸠摩罗什译《思益梵天所问经》:“一一城者,有一万五千聚落村邑而围绕之。一一聚落、村邑无量百千人众充满其中。”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罗译《杂阿含经》卷二十九:“是比丘若依聚落,城邑止住。晨朝着衣持钵,入村乞食。”难以一一列举。到了唐代,“村”作为某一类聚落的指代用词,被广泛接受。
安徽黄山呈坎村的初夏。(本文照片均来自《中国村落史》)
关于“村”字对应于聚落形态这一问题,很多学者做了不少考证。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认为,后世所谓的“村”,其实是从屯田产生的。他据此推论的原因在于:“‘村’这个字本来写作‘邨’,这个‘邨’字是‘屯’旁附个‘邑’。”另一个日本学者宫川尚志认可“村”字起源于“邨”的说法,但是又说:“村起源于汉代的乡聚,也有的是在魏晋时期战乱破坏的县城废墟上形成的。这些自然聚落的形成起初只是出于军事防卫的目的,此后演变成征税、治安等施政对象。”两位学者的说法有其合理处,从字源意义上来说,“村”字就是由“邨”演变而来的。不过,“村”这一聚落形态的起源与发展,则远比字体形态的演变复杂,军事原因只是其一。
部分学者认为,村来源于“聚”,这种推断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虽然不是所有的村都起源于“聚”,但是至少其中大部分村都来源于“聚”。在汉代文献中,虽然没有“村”字,但是有大量的“聚”。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聚”被解释为“会”,“邑落曰聚”。清代的段玉裁又进一步解释为:“邑落,谓邑中村落。”这体现了一千多年以来,人们对于“聚”与“村”的关系的通识性认知。
“聚”还通常与“落”连用,从它的实指来看,并非城邑,而是后世的村落。聚落是自然形成的民众聚居区。《汉书·沟洫志第九》:“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这段文字说明,民众沿黄河边上可耕田之处修筑房屋,自然形成聚落。汉代赵充国在青海一带招抚罕羌,行军至当地,“令军毋燔聚落刍牧田中”。《汉书·地理志》中,列举了虒聚、刘聚、惮狐聚、阳人聚、南筮聚、駣聚、山聚、力聚、鼓聚、秦聚、历聚、禺聚、所聚、合聚、博聚、虑聚、永聚、彭泽聚、多聚、梧中聚、落门聚、繁聚、狋聚等二十多处,其中很多都是新莽时期命名的。《后汉书·郡国志》中,聚名增多,出现了五十七处。
福建南靖县田螺坑村“四菜一汤”。
南北朝时期,《颜氏家训》上的一条史料,记载了某处村落由“聚”变成“村”的故事:“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后百官受马粮在晋阳东百余里亢仇城侧。并不识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晓。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猎余聚。”这条史料可以视为村落名称由“聚”改“村”的一个典型。东晋时代开始,从北方迁徙到南方的中国人之所以居住在野外的村落,原因有二:其一是南方本地人多,且多少有排外的可能,地缘人缘均不够谙熟的北人很难挤进城里居住;其二是南迁的北人也不愿意直接被当地政府管辖,带有隐居避世的意思。为了治理这些散居的民众,南朝政府承认了自然形成的村落,设立了一个带有一定自治职能的代表,与郡县相协调。当然,村作为专指的名称并被普遍接受,尚有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根据史料来看,南北朝时期,村与堡、坞等并称的并不少见。这说明,坞堡等军事性聚居地在失去战争功能之后,并未被居民放弃,而是被持续使用。村与坞相连使用的例子,多见于《魏书》。卷十四《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列传》载,邪杲“劫掠村坞,毒害民人,齐人号之为‘沓榆贼’”。卷七十四《尔朱荣传》:“贼锋已过汲郡,所在村坞悉被残略。”卷八十七《节义传》载:“永安初,为萧衍将韦休等所虏,而缚临刃,巡远村坞,令其招降乡曲。”《晋书》也有一些例子,卷八十七《忠义传》载:“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欲以抚结众心。”村与堡连用的例子主要见于卷一百《李特传》:“是时蜀人危惧,并结村堡,请命于特,特遣人安抚之。”“益州从事任明说尚曰:‘特既凶逆,侵暴百姓,又分人散众,在诸村堡,骄怠无备,是天亡之也。可告诸村,密克期日,内外击之,破之必矣。’”“特之陷成都小城,使六郡流人分口入城,壮勇督领村堡。”
根据这些史料的前后文描述可知,当村与坞、堡连用的时候,一般都处于战事之中。这也就进一步可以说明,坞、堡实为出于军事目的修建。战乱结束后,坞堡建筑以及周围的耕作场地并未废弃,而是继续被用来居住和生产生活,演变成了村落。即使是单独表述与村相关的内容,仍旧可以见到其军事痕迹。《魏书》列传第四十六《杨侃传》载,雍州刺史萧宝夤据州反,杨侃前往讨伐,并昭告被围困村落:“今且停军于此,以待步卒,兼观民情向背,然后可行。若送降名者,各自还村,候台军举烽火,各亦应之,以明降款。其无应烽者,即是不降之村,理须殄戮,赏赉军士。”“若送降名者,各自还村”以及“其无应烽者,即是不降之村”表明,杨侃围困的村落具有军事根据地的功能。杨侃的军队并不能长驱直入,说明村落周围都有很坚固的防御围墙。
此时,也有城邑、村落、村邑并称的称谓出现。《魏书》列传第四十六《杨逸传》载:“吏人如丧亲戚,城邑村落,为营斋供。”《晋书》列传第六十四《隐逸传》载:“冲亦以礼让为训,邑里化之,路不拾遗,村无凶人,毒虫猛兽皆不为害。”《北齐书》列传第十三载:“山东旧贼刘盘陀、史明曜等攻劫道路,剽掠村邑。”村与邑开始作为一对词语使用,表明“村”正在成为乡野聚落的一个泛称。
与之相应的,就是逐渐出现了确切的以“村”命名的村落。《魏书》列传第十二:“至刺史陆龙成时谋叛,聚城北高柳村。”《北齐书》帝纪第八:“周军奄至青州,太上窘急,将逊于陈,置金囊于鞍后,与长鸾、淑妃等十数骑至青州南邓村,为周将尉迟纲所获。”今所见南齐时的文献里,以“村”命名的村落,更是多达十余处。如《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上》载:“吴兴、建安、将乐、邵武、建阳、绥城、沙村。”《南齐书》卷十八所载“村”最多,皆为当时国家认定的祥瑞的发生地:“升明三年三月,白虎见历阳龙亢县新昌村。”“中兴二年二月,白虎见东平寿张安乐村。”“山阳县界若邪村有一槻木,合为连理。”“八月,盐官县内乐村木连理。”“升明二年九月,建宁县建昌村民采药于万岁山。”“升明三年,左里村人于宫亭湖得靫戟二枚。”“永明八年,始兴郡昌乐村获白鸠一头。”“六年,蒲涛县亮野村获白獐一头。”《南齐书》卷二十五列传第六:“攸之于汤渚村自经死。”“敬儿弟恭儿,不肯出官,常居上保村中,与居民不异。”《南齐书》卷二十六列传第七:“地黄村潘妪善禁……显达不能抗,退走至西州后乌榜村。”《南齐书》卷四十四列传第二十五:“县令何洵告鱼浦子逻主从系公,发鱼浦村男丁防县。”
安徽黄山呈坎村居民的生活。
从北朝石刻资料中,我们今天仍旧可以找到若干个传统典籍文献中未见或未录入的村名:任丘村、南乡村、圻上村、当陌村、高平村、大尚村、安鹿交村、淳亐村、小辟村、山阳村、北林在村、陵户村、高柳村、马村、东比村、商王村、朝阳村、安村、桓尹村、水冶村、京上村、高陵村、大吴村、苌湦村、菀中村、树要村、诸田村、新王村、元村、上梅村、高门村、八涧村、日□村、洛音村、马□村、公孙村、赵村、阳阿故县村、梁罢村、贾墥村、雹水村、般石村、岩梁村、凉上村、赵村(二)等,共计45个(武平五年河北灵寿三圣院的张天智造像上的村名以□□表示)。从村名来看,一些村落可能已经以某一姓氏为主了,如大吴村、新王村等。赵村出现了两次,一个位于河南洛阳,另一个位于陕西咸阳。虽然可能同样迫于迁徙,但在迁徙过程中可能演变成了一种以姓氏为单元的集体行为。这一情况或许可以说明,秦汉后期,这些以家族结聚的聚落在这一动乱时期,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有了长足的发展。
此外,这一时期的其他相关典籍中也都出现大量村落名称。《水经注》载有19处。这些村落分布于全国各地—山东的薛村,河北的北城村,陕西的长柳村,湖北的须导村、射堂村、平乐村、东亭村,浙江的徐村、木客村,安徽的烽村,巴蜀地区的博村、阳村、故陵村、巴乡村、七谷村,湖南的乌林村、石塘村、万岁村、湘陂村,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南北朝时,村可能已经具备了行政区划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村逐渐成为基本的税收单位。东晋官员刘超征收地方税时,“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南朝梁的鱼弘以村为单位,盘剥民众。南齐政府官吏进行征税时,“暮宿村县,威福便行”。其二,村具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南朝宋时,江东实行“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民众有盗窃坟墓者,“罪所近村民”。南朝梁时,严禁当兵叛逃,“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其三,村开始成为基本的经济事务单位。流民的安置,荒田的开垦,政府的救助等,都以村为单位进行。梁武帝时,曾下诏安抚流民说:“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其四,村偶尔会成为分封单位,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南朝宋时,晋熙蛮梅式生起义,被封为高山侯,其领地为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当然,这四点仅能说明,村已经成为当时聚落的习惯性称呼,甚至可能已经纳入了行政单位,并具有完备的行政功能与作用。但目前尚无文献能明确证明这一时期的国家政令,曾以“村”为行政单位。
山西临县李家山村。
如此看来,“村”既是聚落在聚居单元性质上的衍化,也是名称的进化。且在这一时期,村与邑、堡、坞、栅、屯连用的情况较为常见。不仅如此,村在郡县直辖地区、民族地区、属邦地区、佛教区域等,都有所体现。大致看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包括隋朝),是“村”这一概念的肇始期。村名作为具体地名的指代,也在这一时期开始流行,并有取代此前“聚落”称谓的趋势。正是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村”的使用,其在地域范围中不断出现,并不断扩散扩大,以至“村”后来成了跨越时空约定俗成的名称,最终成为被历朝历代普遍认同的通识称谓。不过,这一时期的“村”,还不是具备社会制度性意义的行政单位。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顺序,应该是民间出现以“村”命名的聚落在先,其作为正式的行政机构名称被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在后。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用“村”命名聚落的风气流行,直到唐代,它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概念,才最终被纳入国家管理体系,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
本文经授权摘录自《中国村落史》,胡彬彬著,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8月。
原作者|胡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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