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率会导致项目废标吗

一、项目背景

某政府采购工程零星维修项目,预算价为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报价报折扣率,招标文件中报价要求为:供应商以工程审定金额为基准进行折扣率报价,如报折扣率90%,则结算价=审定金额*90%。开标当天共有四家供应商A、B、C、D参与报价,报价分别为94%、93%、4%、6%。评审现场,供应商D因为资格不符合被否决,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C低于成本报价,启动成本评审程序,供应商C回复称因工作失误报价修正为96%。

折扣率会导致项目废标?


二、问题

1.招标文件折扣率描述是否正确?

2.若招标文件折扣率描述错误,供应商如何报价?

3.评审现场,是否应该先启动澄清程序?

4.启动成本评审成本程序后,供应商修改的报价是否予以认可?

三、分析及法律依据

1.关于折扣率。

折扣率的定义为打折扣除数与原数的比率,即折让后的价格=原价格*(1-折扣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报折扣率90%,则结算价=审定金额*90%。”的举例是错误的,将折扣与折扣率混淆了,从而误导了供应商报价及影响了评审认定。

2.关于供应商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虽然本项目中折扣率的举例错误,但是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是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因此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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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澄清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可以适用的情形有:(1)含义不明确(2)表述不一致(3)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供应商C的报价内容,含义非常明确,折扣率4%,即结算价=审定金额*4%,且标书中所有包含价格的部分均为此报价,不存在不一致情形,(1)和(2)不适用,那么是否适用(3)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呢?根据本条后半句,“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C的报价是折扣率4%,如果按供应商C的意思认定为是明显文字错误,价格将修正为96%,这已经属于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了。再如,如果供应商报价40%,想修正为60%呢,是否予以认可?因此不能因为报价的金额来主观推断供应商的本意了,本项目不应发起澄清程序。

4.关于成本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启动成本评审,仅指要求供应商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故供应商C仅可出具证明材料证明4%折扣率的合理性,不能借此机会修正自己的报价,修正的价格评标委员会亦不能受理。

折扣率会导致项目废标?

四、总结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拒绝了供应商C的报价修正,否决了其投标,最终因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而招标失败。

本项目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项目经理编制招标文件时,混淆了折扣与折扣率的概念;2.供应商C根据个人经验,按正常思维进行报价,忽略了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因此招标投标,对项目经理和供应商有双向的要求,任何一方出现瑕疵,都会导致招标程序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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