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许多企业会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
与员工达成协议
根据业绩为员工发放一定比例的提成奖金
然而
当员工达成奖励条件时
有些公司却以“奖金未经审核”为由
故意拖延甚至不发奖金
这种情况下
员工能否要求公司发放提成奖金?
近日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马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2021年2月4日,某科技公司与马某等人员就销售部业务提成比例及发放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了具体的业务提成标准,执行时间节点以及办理的手续、流程,同时,载明了本次纪要的有效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该会议纪要上,马某与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在该会议纪要上分别签字、盖章。
签订该会议纪要后,某科技公司却一直未支付马某之后的部分工资及销售提成。
2021年11月,马某以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等为由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0元、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销售提成3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认为马某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不能据此认定马某的销售提成金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提成是劳动者除基本工资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本案中,马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与其约定销售比例的会议纪要,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的销售提成申请单、项目提成明细,能够反映马某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对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马某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法院认为对劳动者的销售提成奖励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某科技公司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消极履行内部审批义务已损害马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对其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对于马某要求的销售提成,予以支持。
小宁提醒
诚信,是治企之本,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良好的诚信体系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为激励销售人员,与销售人员达成提成奖励协议,然而当销售人员达成奖励条件时,某科技公司却选择含糊其辞、视而不见,以未通过申请为由拒发奖金,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且满足了劳动合同要求的条件,其权益就应得到保障,宁乡法院始终致力于以法治力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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