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情况有以下的11种:
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2.投标函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 授权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工程设拦标价,也即投标最高限价,高于拦标价的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8.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9. 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首先了解下什么是废标?
简单地来讲就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暗示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
从官方上来说,废标是指政府招标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以下情形可以构成废标: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法规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示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以下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旦确立,原则上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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