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了毕业生在找工作中一定会遇到的一个环节,那就是签订三方协议。如果因为企业的缘故想要而强行毁约,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很多企业来参加校园招聘是有时间和金钱成本的,因此很多企业是确实是真诚的心来招聘的,而某些企业却在这场招聘中看到了推销自己的机会。于是这些无良企业去各大名校参加招聘会,宣讲会搞得非常隆重喧闹,全国各大高校都巡回宣讲。但是他们的目的不是来招聘的,而是来宣传公司而已。因此,他们会设计更多的环节,花费更多的时间用在宣讲接受上。对于入围面试的几个同学都会想办法把他们刷掉。这就是一些无良企业的套路。那么如果是签订三方的,也就是给了学生发了offer(录用通知),那么一般情况是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对于被招聘方,如果你拿到了多个offer,选择其中某个,而拒绝其他的,你是不需要向其他公司赔钱的。但是出于办事手续闭合考虑,我们应该要通知一下那些hr,因为很多时候他们会为你保留职位,你早点告诉对方,他们可以早点做打算。这样也是我们本分该做的事情。
但是如果企业签订了三方,却又改变计划,想要毁约,那么热自然他应该按照合同赔偿你的损失。前提是拿着你的书面形式的证据去找他。因为劳动法是倾向于保护弱者劳动者的。因此,我们要在迅速寻找新的工作的前提下,找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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