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是否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补充说明:其实我是被告,但我本身又是法人,两人合伙时至今一直未有签定任何协议,去年10月本来商量着将店铺及代理权转让,谁知道代理品牌的公司违约。店铺不但没转成,还累的我从去年至今独力承担支付铺租和开销,因是品牌,又无代理权,只能在过年前将店铺关闭。谁知今年4.月,原来的合伙人竟在法院提起诉讼,向我追讨合伙时的投资以及赔偿他的经济损失,更让我意外的就是,诉讼的立案材料仅仅只有:去年出让品牌及店铺时三方私下签定的《订金合同》,以及年初就已过期的门面租赁合同。案件由一变二,一拖再拖,至今仍未有任何结果,反倒他却用订金合同将当时转店的那人追加为第三责任人,原本我们和转店那个人都是很好的朋友,谁知道事情就因为这样一发不可收拾,第三位又向法院起诉我和我合伙人,我一早还了订金但还是在被告一栏,只是我的合伙人一直没有退还订金,并且个人提出反诉….想问:1.第三责任人起诉订金赔偿的案件,已 开庭 一个月,原.被告均不接受调解,如等待判决结果,从开庭之后直至下达判决书,有没有时间规限?2:在两案件中,我已将所有证据全部递交,可以完全证明我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问我现在能用什么法律途径,尽快解决该次合伙纠纷案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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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知道认证团队 2018-12-16
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是,起诉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这位网友显然是将书面合伙协议与合伙关系搞混了。
所谓的书面协议,解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一种出现。也就是说当合伙关系无法证明的时候,那么书面协议将是作为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是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就不存在合伙关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关系的存在,不需要进行登记或者备案,仅仅是口头的协议仍然可以作为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约定。
但是我们通常将书面合伙协议理解为合伙关系是因为就法院的层面而言,往往原告如果主张合伙关系的存在,需要举证证明,那么书面合伙协议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所以说书面合伙协议是证据之一而不是,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存在合伙关系。
所以我的结论就是:书面合伙协议只是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最后祝愿你在创业的路上一帆风顺,一切顺利,事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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