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或者录取通知能否替代劳动合同签订

今天的议题是:“就业协议或者录取通知能否替代劳动合同”?小张在大学毕业之后到某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张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元。庭审中,公司称已经跟小张签订了就业协议以及录取通知书,已经就工资、社保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和劳动合同也没有区别,因此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仲裁委员会审议后认定:“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的作用仅限于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一些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和小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就业协议或者录取通知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看到这边啊我们今天看到了三个概念,第1个是就业协议;第2个是录取通知;第3个是劳动合同。

大学生的就业协议一般是由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也称之为三方协议。其目的是确定就业的意向和相关的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当支付的违约金的问题。当学生毕业离校后啊,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其实和就业协议是非常相似的,区别在于它只是应聘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民事合同,并不包括学校这个第三方。绝大多数情况下录取通知书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但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存在一些可能,当录取通知书已经具备了一些核心的条款,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不太建议把录用通知的一些内容规定得太复杂和具体,因为它可能反而会增加企业的一些责任。

而劳动合同,它的内容一般更加广泛,它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试用期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的内容来进行另外的一些约定。

在司法实践当中,就业协议和录取通知书的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一般直接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劳动合同的相关争议纠纷,需要先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能够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

总结一下就是:就业协议或者录取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希望企业在入职之后需要及时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你也请大家思考一下,在过往的一些职业生涯当中,有没有遇到过企业只签订了就业协议或者录取通知,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当时你们的企业是怎么样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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