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和历朝历代一样,在家族传承上尤重嫡庶,嫡子、长子是家业的合法继承人。不过,一个家族除了宗祧以外,还涉及到财产继承和分配的关系。那么,在清代,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几个儿子,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财产继承是清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内部,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不一定享有宗祧继承权,而享有宗祧继承权的肯定享有财产继承权,因为宗祧继承仅限于一个人,而且是男性,而财产继承权则包括家中所有男性后代,甚至还包括所有女性后代。
清代财产继承人的首位是儿子,其次是女儿,还有女婿也能充当继承人。财产继承是当父家长去世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是独子,那么家产自然由其全部继承,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兄弟,那么就容易出现分家来继承财产的情况。
如果父家长在没有去世的情况下,儿子是无法继承家产的,《大清律》中明文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不过,《大清律》仅仅是作为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不是硬性规定,往往还有其他的补充条例,如:“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就是说父母在,原则上是不许分家产的,但是如果是父母之命,法律也不能加以干涉。
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几个儿子,那么在分家的时候,一般原则是诸子平均分析财产。《大清律》对此同样有规定:“嫡庶子男,除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同时朝廷也明确规定:如果尊长在分家时不公,将要受到处罚,“十两杖二十,每十两加一等”,最高处罚可达杖一百。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关于清代分家的资料上,都会注明“均分”的字样。
这也表明,清代时一个家庭在分家的时候,总体上还是不分嫡庶的,而是诸子均分。事实上,均分家产在清代时已经是深入人心,即使时出继子有时也可以参与本生家庭的财产继承,即已经过继给人家的儿子,他也依然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不过这种情况大多是富庶之家,体现的是一种公正和亲情。
清代虽然说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家产的分家方式,但嫡长子还是有一些优势的。由于清代各地风土人情又有相当的区别,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不遵照诸子均分原则的。特别是在父母双亡后,诸兄弟之间分析家产时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比如福建地区,向来注重嫡庶之分,庶出之子分得的家产往往不及嫡子的三分之一。这是因为嫡长子利用其宗祧继承人的身份在继承财产时占尽便宜,这种情况在清代也是较为普遍的,但并不是整个社会公认的原则,它只是父家长权力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公正的。
在财产继承中,涉及了一个家庭所有的子女,当然主体还是儿子,儿子们继承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家产,在财产继承中仍旧是儿子的权利最重要,即使是私生子也有正当的继承权利,《大清律》中规定:“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除了男性继承人之外,财产继承中还有女性继承人,主要是女儿和妻子。随着女性身份角色的变化,其财产继承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通常情况下,未出嫁的女儿能够得到一定的嫁资,如果是家资丰厚的,不但给予未嫁女嫁资,就是那些已经出嫁的女儿也能得到一些资产。
但不管是未嫁还是已嫁之女,基本上都是对动产的继承,即金银细软一类的,而动产是无法继承的,比如田产、房产、商铺一类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个家庭没有任何男女后代,也没有通过立嗣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当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相继去世后,家庭的所有财产将被充公,这里的充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财产收归家族所有,二是收归官府所有。
通常情况下,没有后代的家庭财产都是由其家族继承,而如果这个家庭是绝户,连其他家族成员也没有,官府才会将其充公,以备地方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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