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设备购销合同

汽车电器设备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以供遵守:

第一条 关于所售产品的约定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适用车型:

牌号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人民币

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二条 关于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的约定

产品按 “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甲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 年;

第四条 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验收的约定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乙方应当按照第二条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对所收到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完成;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验收期满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所提出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第五条 关于运输方式以及费用负担的约定

产品采用 路运输;

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关于合理损耗的约定

合理损耗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关于包装的约定

包装纸箱按 (规格标准),木箱 (规格标准),泡沫包装 (规格标准);

包装费由 方负担;

包装物不回收。

第八条 关于提货及验收的约定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乙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乙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 日。

第十条 关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约定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照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于本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时间: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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