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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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23条、33条、44条和53条的内容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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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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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结合三部法律,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保,社保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附随义务。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保定期对单位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应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全部职工,进行补缴。
建议在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向劳动部门投诉,准备好所需材料,申请劳动仲裁,只要材料充足,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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