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专业,很多老板又非常关心,下面咱们以举例的方式,尽可能用最通俗的语言把讲清楚,让老板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有个大致了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税率
通过上面的公式推导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举例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营业成本4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销售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利润总额340万元。
该公司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咱们下面慢慢地通过举例的方式,就最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做出说明。
1、该公司2021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整。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上述两个标准计算出的哪个金额低,就按哪个金额扣除。
30*60%=18(万元);
5000*5‰=25(万元)。
结合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那么就需要纳税调整12万元,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该公司管理费用中,有一万元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项业务,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万元整。
3、该公司在年末计提年终奖50万元,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了45万元,另有5万元没有支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45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没有发放的五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4、该公司营业外支出中,有税收滞纳金1万元,行政罚款5万元。
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该事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5、该公司职工中有残疾人一名,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为该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当年支付给该职工工资8万元。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该公司当年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8万元,可以加计扣除8万元,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该公司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得出。
应纳税所得额=340+12+1+5+6-8=35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6*25%=89(万元)。
以上只是通过几个最简单的例子,让大家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个大致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本身很复杂,很专业,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实际计算过程可能要比咱们举的例子复杂得多。因为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纳税调整事项还有很多很多,还可能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还会涉及到弥补亏损等等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因此,不少企业为了减少涉税风险,将企业所得税汇算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来办理。
从大的方面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直接法,一种是间接法。
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这种方法就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
1.“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
4.“各项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借款费用、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等);
5.“以前年度亏损”(最长年限5年,8年,10年)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然后考虑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举例来说,某企业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26万元、职工福利费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7万元。
目前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工资总额的8%。超过标准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整=200-1000*14%=60万,
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97-1000*8%=17万,
工会经费纳税调整=26-1000*2%=6万,
共计纳税调增60+17+6=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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