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急剧壮大,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用工,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涉到双方的实体权利。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探讨一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主要有四点:第一,当事人地位不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无组织、隶属关系,地位平等。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提供方是接受方的组织成员。第二,标的不同。劳务关系的标的是物化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第三,风险责任不同。劳务关系由劳务提供方自担风险,劳动关系由劳动接受方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第四,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劳务关系的劳务报酬与商品交换中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遵循等价有偿规则,通常由劳务接受方一次性支付或分多次支付。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由劳动接受方持续、定期支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重点在于从属性。即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从属性。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承包关系、劳务关系的根本所在。认定劳动关系,除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如果员工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从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双方之间的用工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用工也要看具体的案例才能确定双方是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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